1、企業資信:
(1).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并有相應的經濟實力,工商注冊資本金不少于800[二級500]萬元,凈資產不少于960[600]萬元;
(3).近五年獨立承擔過單體建筑面積不小于3萬平方米的消防設施工程(設計或施工或設計施工一體)不少于3項,其中3項均含有火災自動報警、聯動控制系統以及自動滅火系統,至少1項含有氣體滅火系統或泡沫滅火系統或防煙排煙系統; (4).近三年每年工程結算收入不少于1200[800]萬元。
2、技術條件
(1).企業技術負責人具有不少于8[6]年從事消防設施工程經歷,并主持完成單體建筑面積不少于3[2]萬平方米的消防設施工程(設計或施工或設計施工一體)不少于2項。具備注冊電氣工程師(公用設備)執業資格或高級工程類專業技術職稱;
(2).企業具有從事消防設施工程的中級及以上工程類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12]名。其中,有不少于2[1]人具有至少1項氣體滅火系統設計或施工業績,有不少于2[1]人具有至少1項泡沫滅火系統設計或施工業績,有不少于2[1]人具有至少1項防煙排煙滅火系統設計或施工業績,有不少于2人具有至少2項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或施工業績,有不少于2人具有至少2項火災自動報警及其聯動控系統設計或施工業績;
(3).企業專業配置合理,其中電氣、自動化、給水排水、暖通專業各不少于3[2]人。注冊電氣工程師(結構工程師、公用設備)執業資格或高級以上工程類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5[3]人,一級注冊建造師(一級項目經理)不少于5[3]人。
3、技術裝備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術裝備及固定的工作場所;
(2).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運行良好。具備技術、安全、經營、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
承擔業務范圍
1、取得消防設施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的企業,可從事各類建設工程中的消防設施項目的咨詢、設計、施工和設計與施工一體化工程,還可承擔相應工程的總承包、項目管理等業務;
包括:
1、火災自動報警及其聯動控制系統;
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3、水噴霧滅火系統;
4、氣體滅火系統;
5、泡沫滅火系統;
6、干粉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
7、防煙排煙系統自動消防設施工程;
2、取得一級資質的企業,承擔消防設施工程的規模不受限制;
3、取得二級資質的企業,可承擔單體建筑面積不大于4萬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火災危險性為丙類及以下的廠房和庫房的消防設施工程。